閱讀歷史 |

第143章 李剛下水四 (第2/2頁)

加入書籤

明確規定,被傷害人決定不起訴以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尊重其決定並作出相應的處理。包括撤銷案件、終止偵查以及解除刑事強制措施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上面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檢察機關。

師捷副院長拿到法律依據,似乎找到了解決問題的辦法。現在有三個問題需要考慮:第一、包娜娜處在昏迷狀態,她哥哥嫂子的意見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援;第二、李剛是否願意承擔包娜娜將來的治療和生活;第三、還能不能把李剛留在醫院工作,如果他沒有經濟來源,那麼接受包娜娜就成了問題。

就這三個問題,師捷副院長和馬一鳴開始多頭做工作。馬一鳴負責和公安局聯絡,主要解決包娜娜在昏迷的狀態下,她哥哥、嫂子決定對李剛誤傷包娜娜不起訴,是否有法律效力。

師捷副院長則到拘留所見李剛,把他的想法和李剛溝通一下,聽聽李剛的意見。李剛開始堅決不同意,感覺受到了侮辱,但師捷副院長告訴李剛,如果被起訴那麼將有三到七年的牢獄之災。而且還有案底,醫院是不可能留下他繼續工作的。李剛答應師捷副院長,讓他考慮一下,明天給他答覆。

從拘留所出來,師捷副院長就馬不停蹄地來到文院長辦公室。他把這件事的來龍去脈和下一步處理的設想,向文院長作了彙報。文院長沉吟了片刻,不情願地說:“李剛就是留在醫院,也只能是普通職工,不可能再擔任任何重要角色了。”

師捷副院長替李剛感謝了文院長,他想經過這件事李剛一定會有所收斂,就是普通職工對他來講已經是萬幸了。

馬一鳴反饋來的資訊說,包娜娜的哥哥嫂子不能替她出具不起訴的決定,只有醫學上認定包娜娜沒有行為能力時,才能這樣做。這樣就要等包娜娜徹底甦醒以後,經過醫學鑑定,才能決定。但如果包娜娜甦醒以後支援這個意見,同樣也可以啟動不起訴流程。

↑返回頂部↑

書頁/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