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章 寒心 (第1/2頁)
經過同業人引薦,東方集團的孫總與專案的建設單位老總取得了聯絡,並經一番商談之後成功拿下了這個工程專案。
本來按照商議,整個工程將由東方集團全部承擔,但後來,建設單位卻突然決定將其中一半工程交給一個姓夏的來做。
事實上,這種現象在建築市場上早已屢見不鮮,許多工程都是如此,建設單位將工程肢解後,自行決定分配給誰,施工單位毫無決策權和否決權,除非他們不想繼續承接這個專案。整個行業的黑暗程度令人咋舌!
然而,事情並未按照正常程式發展,反而出現了戲劇性的轉折。讓人意想不到的是,事情的結局竟然如此荒誕無稽。
這樣的事情本應可以避免,只要施工單位稍加留意,就不會有任何問題,但竟然真的發生了。更離奇的是,建設單位指定的人竟然死了……
“怎麼死的?”莫盈可插話問。
“從樓上掉下來摔死的。”
“是他殺還是自殺?”
“算是自殺吧。”
“到底怎麼回事?”
“我從頭跟你說……”
按常規的方式,事情的出現不在於是否是建設單位指派的問題,而在於企業自身的管理問題,假如這樣做了,就不會有後來的事端發生:
1、建經部門在簽訂合同時應清楚實際施工人的性質,應告知領導和專案管理部門注意事項,以引起重視;
2、作為領導應該警覺到管理的複雜性,責令相關職能部門採取必要規避防範措施;
3、作為專案具體管理部門也應引起重視,按管理許可權適度介入管控機制,規範程式和流程,確保管理到位;
4、過程監管缺失,甚至無人過問,放任自流,喪失了實施管控職能;
5、施工期間,工程款直接打入指派方,公司提供發票,此狀況公司未有說法和採取必要約束手段,任由發展;
6、如果公司根據建設單位撥款問題提出意見或可改變事情的走向,如果建設單位堅持付款方式,東方集團須與其簽訂必要性協議,提出施工方系建設單位指派,且直接撥款給他,出現質量,經濟等問題與總包無關,形成三方協議確認後,便等同於為自己維權留下了伏筆;
7、專案管理部門無論何種情況,都應對公司全部的承建工程實施全程掌控,即便建設單位指派的亦應一併兼顧到,而不應不管不問,有視無睹;
8、但凡管理部門留意一下,便可避免不測事端的發生,也可有所控制和規避,然而就在所有人的眼皮底下潛藏著驚天憾地的隱患,無動於衷到瀆職的程度,實在令人痛心。
到了後期,事情露出馬腳,一切都晚了。
據瞭解,東方集團曾經與建設單位做過交涉,但對方表示已經撥款給了夏某,並指責施工方沒有提出任何異議,還開具了發票,這相當於預設了這種情況。
此外,他們還指出這並不是第一次發生類似的事情,如果有拖欠工程款的問題,那就是東方集團管理不善造成的,因為作為總包方應該對工程進行有效的全程管控。
如果東方集團無法管好或者不管好這個專案,那麼責任就在於總包方。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這件事情之後,由於死者欠下了鉅額欠款,許多債權人都無法收回欠款,最終只能透過法律途徑將我們公司告上法庭。
根據可靠訊息,死者不僅借了大量的高利貸,而且生活奢侈無度,導致負債累累,無力償還。更糟糕的是,他甚至被放高利貸的人控制起來。
此傳聞未經證實,但有一種說法是,死者當時被人限制在了一家旅店裡,他試圖趁著沒人注意的時候從窗戶逃走,結果不幸墜樓身亡。
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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