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章 附庸 (第1/4頁)
大隋不是禁止官員經商嗎?
是,又不是。
之所以說是,是因為朝廷的相這條律令,就明確寫在《開皇律》和《大業律》中。
也有不少人,因為違反此律而丟官,甚至是入獄。
但卻很少因此,而沒命!
之所以說不是,因為這大隋朝禁止官員做生意的禁令,早就名存實亡。
朝廷三令五申地強調不與民爭利、官不經商,但實際上有的人該幹嘛還幹嘛。
官不經商,實在是一件自欺欺人、掩耳盜鈴的事情。
大中華自秦朝開始,就明令在朝為官者不得經商。
自此,這條律令被歷朝歷代的國法所沿用,大隋也不例外。
然而這條律令在現實的執行中,產生的實際效果成疑。
研究發現,此律的寬度和深度,總是隨著各代王朝政治、經濟的興衰,在不斷地收放、搖擺。
在大一統的時代,早期緊,中後期逐漸鬆弛。
王國並立的時代,這條法律簡直就是形同虛設,甚至是鼓勵經商。
為啥?
需求,生存,貪慾!
只要是人,就有需求和貪慾;有需求和貪慾,必然儘可能的去產生交易和勾當。
當需求和貪慾被極大滿足和膨脹之後,原本簡單的物物互換交易,就會變成一種規模化複雜化的牟利手段。
國如此,官如此,民如此。
即使是秦朝,也不敢說絕對不與民爭利。
有些行業、產業,如鹽鐵銅等,只能也只能是專營!
帝國,也需要錢財!
這種壟斷型生意,往往關乎國家命脈和社會穩定。
但國家專營,難道就不是商?
它們,就不是與民爭利?
此外,既然官營也是經商,那是不是也需要具體的人參與?
皇商,官商,私商,外商……
在哪朝哪代,具體負責官營的官員,可是此種經營活動的最大獲益者!
史書中,這方面的證據,可不要太多。
隋通錢櫃、隋通船運這種商業模式中,出現了三類角色。
皇商,官商,私商。
皇商,可不是咱們大中華辮子朝的獨寵名詞。
不僅有皇帝親自下場做皇商的,而且很多情況下,他是用自己的代理人大行殖貨之事。
皇帝裡的代表,有商朝君主王亥、東漢漢靈帝、南北朝時的宋少帝、明朝皇帝朱厚照……
皇帝代理人的代表,有漢朝的鄧通,明朝的許豸……
以及,每朝每代名不見經傳的朝奉、採辦、少府、太僕、司農等等。
官商,既是官,也是商。
大中華歷史上的官商,起於兩漢,訖於明清。
范蠡、呂不韋、管仲,西漢霍光的兒子霍禹、西漢成帝時的丞相張禹……
這些傢伙,不僅是當朝大官,而且由他們主導的自家生意,也做得很大。
許多時候,當官者本人親自下場主導的生意,異常興隆,富可敵國。
另外,還有些官員,表面上本人和家屬親戚絕不經商,讓世人覺得其是傳統士大夫的典範。
可實際上,那些累世大族出身的官員,都在用各種隱秘的辦法,控制著許多龐大的產業和商業。
而新晉的官員,也會開始他的“十萬雪花銀”之旅!
至於私商,就不多說了。
隋通錢櫃、隋通船運這種合夥做買賣的生意模式,也不是什麼啥跨越時空的新鮮事物。
最早有明確記載的,是管仲和鮑叔牙做的合夥買賣。
不過現在出了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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