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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0萬美元。

錦湖則以愛達集團的名義透過北美公司要求法院駁回美國唱片工業協會的訴訟,宣告並不能以保護智慧財產權為藉口反對技術的進步,要求美國唱片工業協會重視審視dp-iplayer技術對促進音像音響作品透過網際網路傳播的積極意義。

雖說中國企業在美國經常受到侵犯專利權、知識版權方面的起訴,但是索賠數額如此之巨,還是極為罕見。令美國媒體與公眾更為詫異的,中國企業在美國被起訴,幾乎沒有企業會站出來應訴——這主要是國內到九九年時還沒有參加關貿總協定,國內企業對智慧財產權的認識也不夠深刻,更沒有到國際上打智慧財產權官司的經驗——像錦湖這樣高調應訴、甚至要求原告反思的企業絕無僅有,在美國媒體與公眾中頓時引起很大的反響。

在應訴之前,錦湖高層能意識到這場官司對擴大愛達在北美地區的品牌影響有好處,但是能達到什麼樣的程度,並沒有準確的預測。

之前只意識到斯高柏、東芝、三星以及其他在北美地區銷售iplayer的公司以及德儀(德儀與錦湖的合資公司掌握iplayer的核心硬體架構技術)都不會希望錦湖打輸這場官司的。

事實上,美國唱片工業協會對愛達的起訴,所引起知識版權糾紛恰好是傳統音像音響廠商與網際網路內容商之間的矛盾焦點。傳統的音像音響廠商希望對知識版權採措更嚴格的法律措施以杜絕盜版侵權行為,而網際網路內容商則希望有更寬鬆的法律環境來促使網際網路產業的發展,要是法院支援嚴厲限制裝置提供商或技術供給商的行為時,對網際網路產業來說,幾乎可以說是一場災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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