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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章 元朝 (第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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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民族。

2. 政治待遇區別

任用官吏方面: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署的實權多數操在蒙古人、色目人手中。中央最高行政機構中書省的丞相,通常“必用蒙古勳臣”,色目人僅個別親信得任此職;各行省丞相、平章的任用也基本如此。蒙古人還嚴禁漢人、南人掌握軍機重務,掌兵權之樞密院長官除少數色目人外皆為蒙古大臣,無一漢人。

入仕途徑方面:元朝以怯薛出身者做官最為便捷,而充當怯薛的主要是蒙古、色目人,漢人則只有少數世臣子弟。科舉取士中,雖然恢復了科舉考試,但在名額分配上蒙古、色目、漢人、南人四等,鄉試各取七十五名,會試各取二十五名,漢人、南人超過蒙古、色目百倍,這種平均分配實際上是極大的不平等,且考試程式蒙古、色目人考二場,漢人、南人需考三場,考題難易也有差別。

3. 法律地位不平等

蒙古人因爭執毆打漢人,漢人不得還手,只許向官府申訴,違者治罪;蒙古人因爭執及乘醉毆死漢人,只徵燒埋銀,並斷罰出徵,無需償命,而漢人毆死蒙古人則要處死,甚至只打傷蒙古人也處以極刑。此外,同是盜竊罪(已得財者),漢人、南人斷刺字,蒙古人則不在刺字之列,色目人也可以免受刺字之刑。

4. 軍事防制方面

元統一後,以蒙古、探馬赤軍鎮戍河洛、山東,據全國腹心重地,“與民雜耕,橫亙中原”,以監視漢人;江南地區,則遣中原漢軍分戍諸城及要害之處,與新附軍相間,藉以防範南人。同時,嚴禁漢人、南人執把弓箭和其它兵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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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設立四等人制度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

一、政治統治的需要

1. 維護蒙古貴族的統治地位

元朝是蒙古人建立的政權,蒙古貴族在征服過程中積累了大量的財富和權力。為了確保自己的統治地位不被挑戰,他們將蒙古人列為第一等級,給予特殊的政治和經濟待遇。這樣可以鞏固蒙古貴族的統治基礎,防止其他民族的反抗。

2. 分化被統治民族

透過將不同民族劃分為不同等級,元朝統治者可以製造民族矛盾,使被統治民族之間相互牽制,難以形成統一的反抗力量。例如,將漢人分為漢人和南人兩個等級,使他們之間產生隔閡,從而削弱了漢族的整體實力。

二、軍事征服的歷史背景

1. 征服順序的影響

蒙古人在征服過程中,先後征服了不同的民族和地區。最先歸附的色目人在政治和經濟上得到了一定的優待,而最後被征服的南宋地區的南人則地位最低。這種征服順序導致了不同民族在元朝統治體系中的地位差異。

2. 軍事力量的考量

蒙古人在征服過程中依靠強大的軍事力量,他們認為自己的武力是統治的基礎。因此,將蒙古人列為第一等級,給予他們最高的軍事地位和權力,可以確保元朝的軍事統治。同時,對其他民族進行軍事防制,限制他們的武器持有和軍事力量發展。

三、經濟利益的分配

1. 資源掌控與分配

元朝統治者將不同民族劃分為不同等級,以便更好地掌控和分配經濟資源。蒙古人和色目人在經濟上享有更多的特權,可以優先獲得土地、財富和商業機會。而漢人、南人則在經濟上受到限制,承擔更多的賦稅和勞役。

2. 稅收政策的差異

元朝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對不同等級的民族徵收不同的稅額。蒙古人和色目人往往可以享受較輕的稅收負擔,而漢人、南人則需要繳納更多的賦稅。這種稅收政策的差異進一步加劇了民族之間的經濟不平等。

四、文化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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