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8章 元未助明主 (第3/3頁)
:“元朝之制,多有弊端。吾當為大王出謀劃策,制定良策,以富國強兵。”
善長乃進言朱元璋曰:“大王,今吾政權初立,當思發展之策。臣觀元朝之制,鹽鐵茶稅,多有不善。
可設定兩淮鹽業專賣,以增財源;設立茶法,規範貿易;恢復制錢法,穩定貨幣;開礦冶鐵,強兵利器;制定魚稅,充實府庫。如此,則政權資財富足,可成霸業。”
朱元璋聞之,深以為然,曰:“善長所言極是,吾當依計而行。”
吳元年九月(1367 年),朱元璋欲制定法制律令,以安天下。乃以善長為律令總裁官。善長殫精竭慮,主持制定法制律令。
善長廣納眾議,參考古今之法,制定出一套完備的法制律令。廢除連坐之罪,頒示朝中內外。
百姓聞之,皆頌其德。
自此,善長之功績斐然,為朱元璋政權之穩定與發展,立下汗馬功勞。眾人皆贊善長之才能,稱其為治國之良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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