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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第七十八回 重建燒鍋 (第2/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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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而臨時敷衍一陣,點檢官也未必如期而往,就算是遷延,其場務必須經點檢完畢官員方得自安。一旦檢查拖延,必然影響酒業活動之正常執行。

買撲制度,乃北宋之買撲制度類似於現今之投標然後專賣之行為,亦可稱為撲買、撲斷,看其字面意思便得知有壟斷、自由競爭專賣權之意。在當時,民戶給政府繳納一定數額之費用,從政府手中買取在特定區域範圍之商品生產權或者經營權。經營商品後,取得一定之利潤,不同時期官府會規定一定數額之利潤分與官府,如此,實現雙贏之經濟現象。買撲這種形式非自宋代開始,然自宋代開始廣泛使用。

城鎮酒務買撲。城鎮買撲之繁榮,應天府這樣之大城市買撲情況如此繁榮,中小城市之情況亦不會少。

酒麴場務買撲。北宋官府把一些相對偏僻之地區之酒麴場務賣給民戶經營,否則這些酒場,連最基本之收支平衡亦難以維持。

坊場和場務乃縣級以下之酒坊。縣級以下之場務雖規模不大,然其數量甚多,每個縣之數量不同,在經濟發展較好之縣可能有幾十所,若地處偏僻則只有幾所甚至更少,然其在北宋酒類買撲中之位置亦不容忽視。如兩浙坊場總計有一千三百三十四所,而天下坊場三萬一千餘處。這些數字足以說明此類買撲現象在北宋亦較為普遍。

由於官營酒務弊端之不斷滋生,官府自營酒場之經營不善,官府財務狀況之每況愈下,或是管理體制龐大使得成本過高,或是主吏規其盈,及釀齊不良,對榷酒之收入更加貪得無厭等多種因素,最終造成諸官監酒務虧本召人承買之局面。買撲制度就勢在必行。買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官府經營酒務之虧損。其次,買撲制度大多在鄉村邊遠地區或人煙稀少之地實行,這些地方一般歲或荒儉,商旅不行,官府知收入細微歲課不登,無暴利可圖,故讓民撲買。也就是說,官府買撲乃以其酒利之豐厚與否為轉移。官府對於因民戶買撲後有利可謀之場務,一旦利入稍厚者,皆轉為官監。

普遍化。太宗淳化五年榷酒法開始不久,官營之腐敗已甚嚴重。所在置官吏局署,取民租米麥給醞釀,以官錢市樵薪及官吏、工人、役夫俸料,歲計所獲利無幾。而主吏規其盈羨,量戶大小令酤,民被其害,州縣苦之。歲或小儉,物貴,殆不償其費。宋廷知其弊端後,下詔把酒務、坊場大批賣撲給百姓。然由於官營弊端嚴重,買撲經營一直曲折發展,至熙寧五年二月,朝廷才下詔遍賣天下酒場,出現前所未有之酒業買撲經營局面,在宋代榷酒體系中佔有舉足輕重之地位,有間接專賣之性質,其經營方式亦符合商品經濟發展之競爭規律,在當時酒業經營發展中發揮重要作用。

形式多樣化。由於形勢所迫,朝廷放寬了酒類經營政策,允許多種型別買撲經營並存之方式,增加了經營之靈活性,此亦為官府商品經濟意識有所加強之結果。此特點在南宋更為明顯。

實封投狀。儘管官府利用商人之僥倖投機心理,乘機抬高稅額,但其拆封日取價高者給之之做法,對競爭者是一視同仁,此辦法類似於近代之投標租賃方式。在宋代即出現此符合商品經濟發展規律,並近似近代社會才有之經濟現象,確實令人尋味不已。此亦反映出宋代商品經濟高度發展之水平。

平民化。北宋買撲把將大中城市酒務讓百姓租賃經營,整個城市之酒業,讓幾戶百姓租賃承包經營,此現象在歷史上亦屬空前。對統治階級而言,此種做法須有一定之預見性,方能放手把城鎮之官府場務交給百姓經營。

買撲者之權利與義務。買撲者之權利乃在規定之專賣區域有專賣權,即毋得越所沽地。買撲者之義務乃自負盈虧,承買坊場時須將一定資產作為抵押,或須有人作擔保,盈利時納課,虧損時則償以罰錢。

為覓最佳釀酒之地,彼懷滿心之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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